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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中国-东盟PTA/QTA进口协定税率维持5%
2010-1-6 10:02:36
 

    海关总署2009年第88号公告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0年1月1日起,精对苯二甲酸(29173611)和其他对苯二甲酸(29173619)进口协定关税如下:

  1、对于原产于韩国、印度等国的PTA/QTA继续维持“亚太贸易协定”的协定税率,即6%。

  2、对原产于文莱、印度尼西亚、马来西亚、新加坡、泰国、菲律宾、越南、缅甸、老挝和柬埔寨的PTA/QTA,继续实施中国-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,即5%。

  3、对原产于新西兰的PTA/QTA实施中国-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,由2009年的4.6%下调至3%。

  4、其他未签署各贸易协定税率的来源国PTA基本执行最惠国税率,即6.5%,比如台湾。

  市场人士关注新鲜出炉的《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》,主要是因为2010年1月1日起,中国和东盟6个老成员(文莱、菲律宾、印尼、马来西亚、泰国和新加坡)之间将有超过90%的产品实行零关税,中国对东盟平均关税将从9.8%降到0.1%;东盟6个老成员对中国的平均关税将从12.8%降低到0.6%。东盟4个新成员(越南、老挝、柬埔寨和缅甸)将在2015年实现90%零关税的目标。

  但就《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》公布,从东盟6个老成员国进口的PTA/QTA并不属于这90%之列,在2010年仍将维持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5%的进口协定税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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